湖南长沙县国土资源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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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沙县土地总面积1997.15平方公里。1987年4月,长沙县国土局成立。县国土局由县农业区划委员会办公室,县征地拆迁办公室和县土地管理办公室三个机构合并,行政上受县政府领导,业务由市国土局管理。2002年1月,机构改革,县国土局更名为“长沙县国土资源局”。县国土局内设办公室、法规监察科、建设用地科、地籍测绘科、地产地价科、规划和耕地保护科、矿产资源科、计财科、政工人事科9个科室,所属事业单位7个。在全县各乡镇各设一个国土所,共设20个国土管理所。县国土局成立以来,先后多次被各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评为“先进单位”,“先进单位”,“文明单位”,2002年,省政府授予长沙县“国土资源模范执法县”,市委、市政府授予县国土局“文明单位”称号,全系统干部职工热爱国土资源事业,努力创建了县国土资源规划事业的光辉历史。

    长沙县国土资源局是县政府主管全县土地、城乡地政的职能部门和土地的行政执法部门。

    主要职能:

    (一)负责国家、省、市、县有关土地资源、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测绘管理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政策及其技术标准、规程、规范和办法的贯彻实施。

    (二)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、建设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;组织全县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,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、地质勘查规划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;依法管理水文地质,参与水资源调查评价,防止矿产、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,保护地质环境。

    (三)承担上报国务院、省、市、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建设用地的预审、审批、报批等工作,组织编制各类建设用地定额指标;承担县域内各类征地拆迁、补偿、安置等工作。

    (四)拟定全县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土地管理体制改革方案,对全县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、征用、开发、出让、管理(即“五统一”)。

    (五)实施土地用途管制,承担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,组织基本农田保护,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、土地整理、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实施工作,确保全县耕地面积占补平衡。

    (六)承担全县地籍地政管理工作;组织土地资源调查、地籍调查、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;承担全县土地确权、城乡地籍、土地定级、土地登记发证工作;组织调处土地权属纠纷。

    (七)规范管理土地市场,拟定全县土地使用权出让、转让、租赁、抵押、交易及政府收购、储备等管理办法;负责承办县域内土地使用权出让、转让、出租、抵押等的审核、报批;协助财税部门做好土地税费的征收管理工作;参与指导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。

    (八)指导县内基准地价、标定地价的测评、更新,主管全县土地估价工作,确认土地宗地价格。

    (九)依法履行全县测绘行业管理职能(除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外),指导全县测绘标志维护,承办测绘单位资格审查。

    (十)承担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责任。审核矿业权的登记发证和转让登记,承担对县属矿区的管理责任,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处置方案草案。承担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责任,指导、协调、监管全县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。

    (十一)承担全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责任。依法保护土地资源、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,加强对耕地保护的动态巡查,及时发现、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,依法查处各类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。

    (十二)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。管理和监督县域城乡建设用地供应、政府土地储备、土地开发与节约集约利用。承担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管理责任。管理农村土地交易平台。承担县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责任。

    (十三)完成县委、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。

联系方式
办公室:  0731-4011932
信息中心:0731-4019019
传真:4062535
信访办:  0731-4060086
地址:长沙县星沙镇望仙路89号
邮编:4101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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